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790號
原 告 江正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豐針織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壹仟壹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捌仟貳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裁判費柒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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