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調字第283號
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相 對 人 黃西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依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之規定,為 調解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契約 第12條約定:「本契約涉訴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桃園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聲請人提出之約定條款 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桃園橋地方法院管轄。是本件兩造間基於上開就業貸款契約 所生清償借款之爭議,既已約定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合意 管轄之第一審法院,依法本院即無管轄權,揆諸首開說明, 自應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