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1年度,487號
FSEV,101,鳳補,487,201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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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487號
原 告 魯武陵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宗穎黃瀞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原告
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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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