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1年度,478號
FSEV,101,鳳補,478,201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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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47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慶餘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2414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33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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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