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1年度,471號
FSEV,101,鳳補,471,2012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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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471號
原 告 富鼎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茲云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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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鼎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