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1年度,470號
FSEV,101,鳳補,470,2012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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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470號
原 告 羅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素真住同上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偉倫展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8 萬46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 萬11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7 萬691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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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羅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倫展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