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01年度,591號
FSEV,101,鳳簡,591,201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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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591號
原   告 謝高麗香
被   告 陳蔡珠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 ;又起訴不合程式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 249 條第1 項第6 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並於同年7 月 30日將上開裁定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原告 於上開期間內仍未補繳裁判費(本院卷101 年8 月22日公務 詢問簡答表參照),其訴顯非合法,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 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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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