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簡字,101年度,52號
KSBA,101,簡,52,2012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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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代 表 人 林炳文院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
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事件,對於民國101年7月25日本院101
年度簡字第0005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
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
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 戴 見 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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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