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1年度,1280號
KSEV,101,雄補,1280,2012083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280號
原 告 美士康生技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晴瑜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彥君、戴美惠
支付命令,惟被告陳彥君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0 元,應繳裁
判費1,9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49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1/1頁


參考資料
美士康生技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