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1年度,1187號
KSEV,101,雄補,1187,2012081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187號
原 告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孟丹
訴訟代理人 徐健恆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趙炳強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470 元,應繳裁
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72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