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1年度,1178號
KSEV,101,雄補,1178,2012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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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178號
原 告 富鼎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喻湘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元,應徵
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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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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