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1年度,1138號
KSEV,101,雄補,1138,2012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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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138號
原 告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18樓及89號1樓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聖璋(原名:
陳柏齡)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304 元,應繳裁
判費2,5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2,04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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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