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1年度,1681號
KSEV,101,雄簡,1681,201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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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訴訟代理人 黃維貞
被   告 董雅雯
      董信興
      周佩慧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雄簡字第168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 年8 月23日上午9 時5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
日下午3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湘瑩
  書 記 官 陳秋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陸仟陸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董雅雯於民國94年1 月19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董信興周佩慧陸續向伊借款本金新臺幣(下 同)376,989 元,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款, 依其償還辦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 始償還日期,而借款人於99年6 月畢業,其開始攤還日期為 100 年7 月1 日,詎借款人自100 年11月1 日起即不為清償 ,致積欠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 ,又被告董信興周佩慧為其連帶保證人,應就上開債務負 連帶清償責任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 通知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 息記錄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等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 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秋燕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3,970元
合計 3,9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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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