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秀卿
王慧鈞
被 告 李佩庭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雄簡字第157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 年8 月21日上午9 時5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 月28日
下午3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泰德
書 記 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肆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零肆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曾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並領用卡號為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00000之信 用卡,依約被告得持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應於次月繳 款截止日前清償,逾期應按年息19.99%計付利息。詎被告嗣 後未依約繳款,迄至民國96年6 月19日止,共尚積欠其如主 文第1 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 申請書、約定條款、歷史帳單查詢及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 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吳智媚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110元
合計 1,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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