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1年度,1314號
KSEV,101,雄簡,1314,2012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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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被   告 黃翎珊
      李英文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雄簡字第131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 年7 月31日下午2 時3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 月7 日
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李宜璇
  書 記 官 廖佳玲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肆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黃翎珊於民國92年1 月14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李英文陸續向伊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157, 952 元,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款,依其償還 辦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期 ,而被告黃翎珊於94年6 月畢業,依約應自95年7 月1 日開 始還款,詎被告自101 年1 月31日起即不為清償,尚積欠伊 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放款客戶授信明 細查詢單、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就學貸款 利率沿革一覽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均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廖佳玲
法 官 李宜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330元
合計 1,3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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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