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1年度,1633號
KSEV,101,雄小,1633,20120828,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被   告 謝旻樺
      蘇茄惠
      謝充清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雄小字第163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 年8 月21日上午9 時3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 月28日
下午3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泰德
  書 記 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陸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謝旻樺於民國96年1 月10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蘇茄惠謝充清陸續向原告借款本金計新臺幣 71,010元,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款,依其償 還辦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償還 日期,而借款人於97年6 月畢業,依約應自98年7 月1 日開 始還款,詎被告自101 年3 月30日起即不為清償,迄今尚積 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暨撥款通知書、放款 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 、郵匯局一年期機動定儲利率表及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 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吳智媚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1/1頁


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