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1534號
抗 告 人 銀座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振仁
相 對 人 黃秀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19日所
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因銀座 大廈於民國100 年4 月16日決議通過之住戶規約(下稱系爭 規約)約定應由本院管轄,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三、經查,依系爭規約第18條第2 項約定:「有關區分所有權人 、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管轄本公寓大廈 所在地之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有抗告人提出之系 爭規約可參。是抗告人主張本件其與相對人間給付管理費事 件應由本院管轄,係屬有據,故抗告人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 ,應認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