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1年度,1340號
KSEV,101,雄小,1340,2012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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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蘇玉詩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雄小字第1340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 年8 月8 日上午9 時3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5
日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卓育璇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伍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9 月10日與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並於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約定以GEORGE&MARY 現金卡 為工具循環使用,惟應依約定方式繳納還款,於繳款期限前 依年利率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20% 計算利息, 如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 期。詎被告自93年11月1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致積欠萬泰銀 行本金新臺幣68,154元未清償,而原告於94年5 月26日受讓 上開債權之事實,業據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記 錄一覽、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公司變更登記表 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爰判 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長慶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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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