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勞簡字第18號
原 告 洪立繡
訴訟代理人 林岡輝律師
被 告 冠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銘一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一年八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0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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