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租金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1年度,242號
FYEV,101,豐補,242,2012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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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補字第242號
原 告 邱保衡

被 告 陳俊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之9條規定之意旨,應按原告請
求減少租金,於尚存續之租賃期間內所受利益價額為準,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618,8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臺中市○○區○○路1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陳俊淞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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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