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簡字第38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匯聚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裔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紡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64,429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4,305元,並應提出上
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
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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