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簡字,101年度,487號
FYEM,101,豐簡,487,2012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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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0101年度豐簡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0 察官
被   告 蔡網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19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網原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支及吸食用塑膠吸管壹支,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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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