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收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親字,101年度,50號
KSYV,101,親,50,2012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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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親字第50號
聲 請 人 黃瑞和
非訟代理人 李黃秀琴
相 對 人 黃新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終止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一)按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 事件法第114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相對人居住於高雄市 ,揆諸上開法文規定,自應由本院為專屬管轄法院,合先敘 明。
(二)次按宣告終止收養事件,為丁類事件,屬家事非訟事件,中 華民國101年1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03641號令制 定公布;並於101年2月29日司法院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1000 5509號令發布,且自101年6月1日施行之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 4項第7款、第74條規定甚明。再按本法施行前之訴訟事件, 依本法為家事非訟事件者,自本法施行後,應依本法所定之 家事非訟程序處理之,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司法院院台廳 少家二字第1010012038號令訂定發布;並自101年6月1日施 行之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0條前段定有明文。是本件宣告 終止收養事件原為民事訴訟法所定之訴訟案件,惟依上揭規 定,業經家事事件法定義為家事非訟事件,自應依修法後之 家事事件法中家事非訟程序處理。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新進是聲請人黃瑞和之養子,但相 對人從98年8月1日起就無故離家行蹤不明。之後就沒有再返 家,連朋友也找不到。且聲請人自101年1、2月間因為中風 住院,後來在高雄市私立親育園老人養護中心受人照護中, 相對人也均從未返家照顧聲請人,亦未給付任何扶養費。所 以顯然相對人有惡意遺棄聲請人之事由,且構成難以繼續維 持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爰依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2、4款 ,請求擇一宣告終止聲請人與相對人之收養關係等語。三、相對人經通知未於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按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遺棄他方者,法院得依他方、主 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民法第 108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成立收養關係之事實,有聲請人所提戶



口名簿、戶籍謄本各1件可稽,堪信為真實。
(二)另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從98年8月1日起就無故離家行蹤不明, 之後就沒有再返家。且聲請人自101年1、2月間因為中風住 院,後來在高雄市私立親育園老人養護中心受人照護中,相 對人也均從未返家照顧聲請人,亦未給付任何扶養費,顯然 相對人有惡意遺棄聲請人之事由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中芸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 件登記表1件為證,並經證人即聲請人妹妹黃淑惠到庭證稱 :「(問:相對人黃新進是否確實自98年8月1日就無故離家 出走?)是的,已經多年未回。我十幾年沒有看到相對人了 ,只有曾經聯絡過,但沒有看到他回來。而從98年8月1日之 後就沒有相對人的任何消息。」、「(問:從98年8月1日至 今,相對人有無返家來探視聲請人?或給付聲請人扶養費? )都沒有。」、「(問:現在有無相對人黃新進的任何消息 ?)沒有,都沒有任何消息。其實我們也是希望相對人能回 來看聲請人,聲請人除了中風外,也有鼻咽癌。相對人既然 已經多年未回來看聲請人,所以聲請人才會請求本件裁定終 止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的收養關係。」等語明確(見本院101 年8月1日訊問筆錄)。相對人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 到庭,復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綜上,堪認聲請人 之主張,應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2 款聲請終止兩造間之收養關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聲請人其餘攻擊方法及所提證 據,於裁定結論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六、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家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武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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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