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救字,101年度,144號
KSYV,101,家救,144,201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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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救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伍宣蓉
        伍岑儀
兼共同法定
代 理 人   王筱喬
相 對 人   伍豐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 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除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外,應准予訴訟 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業 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核准扶助在案, 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扶助審查 表1 份為證。又聲請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並有本院職權調 閱聲請人之98至100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之情,應 可採信。再者,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 現由本院受理在案,業據本院調取本院101年度家調字第175 7 號卷宗查核屬實,依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內容,本院 審酌聲請人之訴,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依上開規定及 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建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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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