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財管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劉哲男
上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莊宗偉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
國101 年8 月5 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三(二)所載之「被繼承人陳武洲」,應更正為「被繼承人莊宗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 亦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 等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