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補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繼承人 黃建旗
一、上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
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
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泰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