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補字第105號
聲 明 人 林柔均
林佑軒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家丞
法定代理人 王月琴
聲 明 人 葉芸均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芃妤
法定代理人 葉士儀
聲 明 人 林依潔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奕志
法定代理人 吳沄芸
聲 明 人 林俊維
林怡岑
一、上聲明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林文德遺產繼承權事件,聲明人
之聲明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
明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
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