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736號
KSDV,101,除,736,2012083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36號
聲 請 人 天河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蘭英
代 理 人 李武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70 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70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8 月 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除據聲請 人到庭陳述明確外,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 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安拓實業股份│台灣中小企│00000000 │10,500元 │100年11月30日 │ZZ0000000 │ │
│ │有限公司 張 │業銀行岡山│ │ │ │ │ │
│ │土火 │分行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天河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