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638號
KSDV,101,除,638,20120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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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638號
聲 請 人 林楊瑞琴
訴訟代理人 陳純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17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第五行關於「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 上訴人聲請更正,經查明屬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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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