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250號
KSDV,101,重訴,250,2012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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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50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被   告 蘇聖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不足之裁判費。此裁定已於 民國101 年7 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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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