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725號
KSDV,101,訴,725,2012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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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25號
原   告 鄭顏蘭
訴訟代理人 陳俊卿律師
被   告 鄭新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
7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第00604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第006401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楊詠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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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