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55號
原 告 許進志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
複代理人 梁世樺律師
被 告 昌盛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晉
訴訟代理人 朱育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呂怜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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