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侯秀珍
曾政傑
蕭惠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高雄市立聯合醫院間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7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侯秀珍、曾政傑、蕭惠雅之上訴利益分別為
新臺幣(下同)208,273 元、58,508元、281,606 元,各別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各3,315 元、1,500 元、4,635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