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558號
KSDV,101,訴,558,2012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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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58號
上訴人 即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上訴人即 洪葦庭
被 告
鄭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1 年7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91,577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7,83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 元;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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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