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340號
KSDV,101,補,1340,201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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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40號
原 告 盧進發


之1
被 告 盧進川
上原告與被告盧進川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分割共有
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
為準,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7
5,000 元【即高雄市○○區○○段一小段720 、720-2 地號土地
公告現值25,000元/ ㎡×面積(178 +36)㎡×原告請求持分1/
2 =2,67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53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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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