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316號
KSDV,101,補,1316,201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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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16號
原 告 益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霖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泛喬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2,697,866 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27,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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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