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15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 理 人 丁柏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聖淑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44,375,208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402,54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02,0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