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313號
KSDV,101,補,1313,201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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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13號
原 告 廣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峰
一、原告因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雄市議會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7,800 元,應繳裁
判費9,1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8,64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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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