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79號
原 告 宏彬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文彬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原告與被告榮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65,
23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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