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208號
KSDV,101,補,1208,2012080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08號
原 告 張悉權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
訴訟代理人 張振夫
被 告 張進添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
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
訴請求被告將坐落於高雄市○○區○○段1175、1175-1地號土地
面積984 平方公尺、117 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上之耕作物
及工作物拆除,返還系爭土地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以系爭土地價值為斷。按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
(下同)2,300 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532,300 元
(即2,300 ×(984 +117 )= 2,532,300 ),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6,1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