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169號
KSDV,101,補,1169,2012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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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69號
原 告 交通部航港局

法定代理人 黎瑞德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
訴訟代理人 黃國英

被 告 鍾蘇寶珠宏茂漁具企業店


玉慶漁具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喜松
被 告 福興紡鋼絲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福興
被 告 德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勤生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
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
訴請求被告將坐落於高雄市○鎮區○○段507 、507-1 、505 、
505-1 、503 、504 、503-1 、504-1 、475 、476 、477 、
476-1、477-1 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拆除,返還占用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分別為23㎡、56㎡、263 ㎡、247 ㎡、178 ㎡、85㎡、
80㎡、165 ㎡、1,866 ㎡、1,416 ㎡、1,233 ㎡、450 ㎡、378
㎡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值為斷。按系
爭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11,000元計算,
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0,840,000元(即11,000元/ ㎡×(23
㎡+56㎡+263 ㎡+247 ㎡+178 ㎡+85㎡+80㎡+165 ㎡+
1,866 ㎡+1,416 ㎡+1,233 ㎡+450 ㎡+378 ㎡)=70,840,00
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5,3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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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慶漁具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