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鄭偉廷
鄭如均
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被繼承人林作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已於民國101 年6 月22日死亡,聲請拋棄繼承事件, 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4 項第9款 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 同法第2 條前段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