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1年度,1091號
KSDV,101,審訴,1091,2012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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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109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順陽工程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黃明吉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萬機鋼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俊彥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又管轄權之有 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 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最高法院65年度台抗字第16 2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萬機鋼𨰰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履行債務事件,雙方並未約定債務履行地,且聲請人公 司登記營業址位於雲林縣,相對人竟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 訴訟,為此爰依法聲請將本案移轉管轄予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固以雙方未約定契約履行地,且聲請人公 司登記地址位於雲林縣,聲請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云 云;惟相對人萬機鋼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機鋼鐵公 司)請求履行債務等事件,起訴事實主張與聲請人就被告台 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高雄仁武廠之工程所需之彎管加工成立 承攬加工契約,由同案被告黃大庭陸續將彎管材料送至相對 人萬機鋼鐵公司位於高雄市○○區○○路360 號工廠進行加 工完畢後,交付予聲請人。則本件依相對人萬機鋼鐵公司主 張係向契約履行地之本院起訴,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就本件 起訴事實應具有管轄權,聲請人以雙方未約定契約履行地及 其公司營業所處所位於雲林縣為由請求將本件訴訟移轉管轄 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依法自有未洽,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 項規定,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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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機鋼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陽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