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6年度,364號
KSEV,106,雄小,364,2017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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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雄小字第364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振澄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鄧日新
被   告 王順興
      陳素慧
      王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雄小字第364 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6 年6 月9 日
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培睿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參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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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