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495號
聲 請 人 大僑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錡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冠丞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潘冠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票正本二張。
三、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四、請釋明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之本票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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