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3461號
KSDV,101,司票,3461,2012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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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461號
聲 請 人 蘇家偉
相 對 人 王力正

相 對 人 王獻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力正王獻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王獻章正確姓名為何(聲請狀記載為王獻章與所
附本票發票人王献章不符),並提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王力正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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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