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3039號
KSDV,101,司票,3039,2012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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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039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黃綉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利彥寬簡春桃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有合併變更情形,提出相關證明。
二、相對人利彥寬簡春桃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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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