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2978號
KSDV,101,司票,2978,2012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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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978號
聲 請 人 吳應台

相 對 人 溫財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溫財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相對人之姓名為何(所附本票發票人為温財均與聲
請狀不符),並提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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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