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978號聲 請 人 吳應台相 對 人 溫財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溫財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正確相對人之姓名為何(所附本票發票人為温財均與聲 請狀不符),並提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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