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2706號
KSDV,101,司票,2706,2012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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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706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林建地良建工程行


相 對 人 林明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建地良建工程行林明昌間請求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建地良建工程行林明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良建工程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其負責
人為何人?究為獨資或是合夥?
三、釋明正確之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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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