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701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瑞文、蔡月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二、相對人趙瑞文、蔡月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